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驿民初字第4991号原告董红勇,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刘建锋,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忠华,男,196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贾青,女,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忠华之妻。
原告董红勇与被告王忠华、贾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
审判员梁中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建锋、被告王忠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红勇诉称,2015年6月被告借原告现金300000元,至今未还。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300000元。
被告王忠华辩称,借款属实,暂时没有能力返还。被告贾青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3日,被告王忠华借原告董红勇3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写明:今借到董红勇现金叁拾万元整。因被告至今未返还借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经本庭质证,本院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王忠华借原告30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依据,被告王忠华予以认可,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王忠华应返还原告借款500000元。借款是发生在被告王忠华与贾青夫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王忠华、贾青共同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王忠华、贾青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董红勇借款300000元。如被告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4920元,由被告王忠华、贾青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中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方子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