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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刑执字第27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执字第2745号罪犯王涛,男,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小学文化程度,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2012)顺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刑期自2011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9月2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4月27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王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盗窃罪。2010年7月到2011年3月间,王涛伙同他人窜至郑州、开封等地盗窃4起,所盗天然气气瓶、摩托车和面包车等物品共计价值47000余元,赃款已挥霍;2、抢夺罪。2011年1月和3月,王涛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在开封市两次抢夺两名被害人提包,包内共有现金1900余元及购物卡等物品,所得赃款已挥霍。该犯系累犯。罪犯王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获得记功;2013年8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5月、10月获得表扬;2015年4月、8月获得表扬。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涛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9年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