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935-1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高新区万如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如亿贷款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成伟,万如亿贷款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枣阳市银信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信棉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长友,银信棉业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湖北欣银信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银信棉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涛,欣银信棉业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王大勇。被执行人王锁。本院在执行万如亿贷款公司与银信棉业公司、欣银信棉业公司、王长友、王大勇、王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欣银信棉业公司于2014年4月10日竟得的有位于枣阳市史岗村社区两块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编号为:枣阳市枣土挂2014号,土地面积为36658平方米;枣阳市枣土挂2014号,土地面积为35342平方米;)使用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65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欣银信棉业公司所有的位于枣阳市史岗村社区两块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编号为:枣阳市枣土挂201号,土地面积为366平方米;枣阳市枣土挂2014-号,土地面积为352平方米;)使用权予以查封。限欣银信棉业公司自该土地使用权被查封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予以评估、拍卖或变卖,以清偿所欠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智勇
审判员 肖 辉
审判员 张军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付育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