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潜执字第01095-1号

张旺丁与方书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旺丁,方书满

裁判文书全文

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1095-1号申请执行人张旺丁,男,195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安徽省潜山县。

被执行人:方书满,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潜山县人民法院(2015)潜执字第01095-1号裁定书,于2015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方书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方书满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方书满在中信银行622690230189×××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海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