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6017号原告罗某,男,汉族,1967年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委托代理人张大成,河南德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男,汉族,1986年4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李某,男,汉族,1982年9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关于原告罗某诉被告朱某、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朱某、李某作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但不能提供被告具体明确的住所信息,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本案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58元,退回原告罗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安淑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刘鑫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