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154号原告张某,男,1998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叶县。被告王海岳,男,1992年5月7日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安次区。被告王树根,男,1968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39号。负责人张根群,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海岳、被告王树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诉。
审判员 张莉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焦艳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