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1432号
原告:浙江省东阳市江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正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萧勇,系公司员工。
被告:张国强。
被告:厉英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东阳市江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强、厉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省东阳市江南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本院通知的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付娟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周巧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