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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四字第1027号

王朝阳与唐山市为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朝阳,唐山市为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字第1027号

申请执行人:王朝阳,农民。

被执行人:唐山市为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遵化市通华东街***号。组织结构代码:55188220-6.

法定代表人:袁玉章,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朝阳与被执行人唐山市为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遵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2015)遵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8.604158万元及利息,执行费2690.62元。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遵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钱海峰

审判员  马福然

审判员  王兆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术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