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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执字第01369-2号

朱帮华与叶云高、叶云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帮华,叶云高,叶云发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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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1369-2号申请执行人朱帮华,男,1972年10月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潜山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潜山县。

被执行人:叶云高,男,1965年8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

被执行人:叶云发,男,1972年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潜山县人民法院(2015)潜执字第01369-2号裁定书,于2015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叶云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叶云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叶云发在��国银行00×××6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23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海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