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656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郑州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禹丽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禹丽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6565号原告郑州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戴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可飞,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禹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禹丽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素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