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5550号原告李某,男,汉族,1984年4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赵某,男,汉族,1980年9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冯某,女,汉族,1978年12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关于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赵某、冯某作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但不能提供被告具体明确的住所信息,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本案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80元,退回原告李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安淑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刘鑫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