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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988号

党红雨与黄丽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党红雨,黄丽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988号

申请执行人:党红雨,女,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南宁市。

被执行人:黄丽钻,女,1985年10月18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兴宁区。党红雨与黄丽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一初字第15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党红雨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一初字第15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尹振中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慧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