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5508号原告王某,男,汉族,1974年1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沈雷、余功政(实习),河南荣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汉族,1984年8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关于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张某作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但不能提供被告具体明确的住所信息,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本案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退回原告王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安淑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刘鑫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