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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水执字第378号

申请执行人陈德胜申请被执行人廖赞礼、莫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德胜,廖赞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水执字第378号申请执行人陈德胜,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苗族,职员,住融水县。被执行人廖赞礼,男,1962年1月23日出生,壮族,教师,住融水县。莫素兰,女,1960年6月2日出生,壮族,教师,住融水县融水镇爱民街**号。申请执行人陈德胜与被执行人廖赞礼、莫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2015)融水民一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廖赞礼、莫素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德胜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50000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廖赞礼、莫素兰同意从两人每月工资总收入中留2000元做生活费用外,余款全部用于偿还欠款500000元(利息另计)和案件受理费8000元(原告已预交),直扣至清偿欠款本息为止。因本案履行期限较长,本院已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无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融水民一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5)融水民一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国社

审判员  龙 江

审判员  何建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凤绍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