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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铁执恢字第0087号

张小宝与陈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小宝,陈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铁执恢字第0087号申请执行人张小宝,农民。被执行人陈昆,公务员。申请执行人张小宝与被执行人陈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3)邳铁民初字0054号民事调解书:“被告陈昆于2013年3月31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张小宝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182600元,合计482600元。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7670元,由被告陈昆承担。”2015年6月25日,申请执行人张小宝以被执行人陈昆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陈昆所有的位于邳州市某某房产一处,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已经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存款;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车辆。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本院调查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铁执恢字第0087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贺 峰执行员 冯宪勇执行员 黄晓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纪刚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