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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执字第1370号

李堂与辉县市兴辉石材工业公司、辉县市百泉镇人民政府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堂,辉县市兴辉石材工业公司,辉县市百泉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1370号申请人李堂。被执行人辉县市兴辉石材工业公司,住所地辉县。法定代表人郑文杰,又名郑新建,该××经理。被执行人辉县市百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辉县。法定代表人任建利,该镇镇长。李堂申请执行辉县市兴辉石材工业公司、辉县市百泉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堂依据生效的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新中民五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辉县市兴辉石材工业公司限期给付申请人工程款111689.13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847元、执行费1650元;被执行人辉县市百泉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依法成立清算小组对辉县市兴辉石材工业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算,并就清算所得的财产清偿申请人欠款111689.13元,逾期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则对工程款111689.13元承担赔偿责任。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新中民五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裴 峰

代理

审判员  赵保华

代理

审判员  杜广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