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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刑执字第2688号

朱高雨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朱高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执字第2688号罪犯朱高雨,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禹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2012)禹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朱高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1年10月19日起至2023年11月1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3月15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朱高雨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4月,该犯伙同他人经预谋后,蒙面、持刀抢劫禹州市一汽修店和一煤矿各一次,劫得手机、现金等价值约2700余元,并致一人轻微伤。该犯系入户抢劫、主犯。罪犯朱高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0月获得表扬;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记功。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朱高雨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朱高雨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1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