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南民二初字第736号之三原告东莞市南城嘉品蛋糕店,住所地为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胜和路段**号品悦酒店大堂门口右侧第一间铺,注册号为441900605345903。经营者丘浩群,男,汉族,1979年9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翁源县。被告深圳市九号咖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罗湖区莲塘国威路景福花园1栋106,注册号为440301106475530。法定代表人曹俪瑕。被告九号公司名门世家分店,住所地为东莞市南城区鸿福三元里路628号盛世凯旋物业小区首层第8号商铺,注册号为441900001675376。负责人曹俪瑕。被告深圳市九号咖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东莞长安万科广场店,住所地为东莞市长安镇长盛社区长青南路1号万科广场项目L1-018、L1-019号,注册号为441900002033922。负责人邓艺明。被告深圳市九号咖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南城汇一城分店,住所地为东莞市南城区新城鸿福路200号第一国际汇一城1号裙楼首层1-A124号单元,注册号为441900001819486。负责人邓艺明。被告东莞市正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华凯广场B103、105号,注册号为441900001668325。法定代表人邓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南城嘉品蛋糕店诉被告深圳市九号咖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九号咖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城名门世家分店、深圳市九号咖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东莞长安万科广场店、深圳市九号咖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南城汇一城分店、东莞市正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莞市南城嘉品蛋糕店于201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南城嘉品蛋糕店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九号咖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九号咖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城名门世家分店、深圳市九号咖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东莞长安万科广场店、深圳市九号咖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南城汇一城分店、东莞市正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19.07元,由原告东莞市南城嘉品蛋糕店承担。
审 判 长 唐珺珺
代理
审判员 刘秋霞
人民陪审员 张雅芝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小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