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字第01477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兵,居民。被执行人王永生,居民。申请执行人陈建兵与被执行人王永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都民初字第001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都民初字第001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爱华
审判员 耿晔照
审判员 蒋宝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