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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知)初字第159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北京友乐汇诚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北京友乐汇诚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知)初字第15938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张韬,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友乐汇诚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兴房大街38号1幢三层3F-2。法定代表人安维,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北京友乐汇诚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本院规定的交纳诉讼费期间,未交纳诉讼费,故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厉 莉审 判 员  张 恒人民陪审员  隗合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