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荔执字第1270号

林春华与邱伟航、黄美巧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执字第1270号

申请执行人:林春华,男,195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执行人:邱伟航,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执行人:黄美巧,女,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春华与被执行人邱伟航、黄美巧债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林春华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邱伟航名下的坐落于莆田市荔城区镇海办镇海居委会丰美路37号丰美健城小区C区3幢707室(房产证号L0××97)、预查封坐落于城厢区荔城大道东侧和成天下小区4幢1301室(合同号C20xxxx233)的房产,预查封了被执行人黄美巧名下的坐落于城厢区荔城大道东侧和成天下小区4幢1302室(合同号C20xxxx220)的房产。现因上述房产处理周期过长,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在期限内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许 翔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刘国宾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