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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磐新商初字第102号

羊朝府与杨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羊朝府,杨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新商初字第102号

原告:羊朝府。

被告:杨荣。

原告羊朝府诉被告杨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在收到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申请缓交、免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伟卫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黄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