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新商初字第102号
原告:羊朝府。
被告:杨荣。
原告羊朝府诉被告杨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在收到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申请缓交、免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伟卫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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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朝府与杨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新商初字第102号
原告:羊朝府。
被告:杨荣。
原告羊朝府诉被告杨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在收到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申请缓交、免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伟卫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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