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114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麦斯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何丽娜,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爱明,该××员工。委托代理人伏业章,该××员工。被执行人中原圣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法定代表人高存良,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宏杰,该××员工。关于江苏麦斯铁机械有限公司与中原圣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安商初字第004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协商一致,正在履行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双方已协商一致,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储 俊执行员 孙国祥执行员 刘兴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