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恢字第0046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乔某。案由:离婚纠纷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乔某离婚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少民初字第00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明双方已和解,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少民初字第00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书面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江尧军执行员 王宗其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