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187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东路69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宝峰,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邱士兵。被执行人邱万忠。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邱士兵、邱万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2014)淮法车商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邱士兵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从2011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邱万忠对邱士兵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693元,公告费560元,由邱士兵、邱万忠负担。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邱士兵、邱万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已对被执行人邱士兵、邱万忠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没有查询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法车商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纪志阳
审判员 陈爱明
审判员 王亚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龚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