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478号原告朱某某,女,生于1967年3月18日,汉族,清水县人,清水县白驼镇阳坪村农民,住该村119号。委托代理人朱天明,男,生于1986年3月21日,汉族,清水县人,清水县白驼镇化岭村农民,住该村18号。被告高某某,男,生于1974年2月28日,汉族,清水县人,清水县白驼镇阳坪村农民,住该村119号。委托代理人王爱芳,天水都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玉兰,天水都茂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12月19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夏荃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谈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