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执字第1031号

申请执行人高玉娟与被执行人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玉娟,宋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1031号申请人高玉娟,女,1955年12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宋敏,男,1982年6月7���生,汉族。高玉娟诉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宋敏名下的车辆、房产、银行账户、工商登记信息进行调查,经查控核实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宋敏名下的位于建邺区沿河二村**号**幢***室房产予以查封,同时冻结了宋敏名下的银行账户,宋敏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因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雨民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两份,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执行长 陈 晨执行员 朱成龙执行员 孙浩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段荣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