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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015号

耿有强、董俊奇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8-03-19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耿有强,董俊奇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耿有强,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住所地南皮县,证件号码130921197402102010。被执行人董俊奇,地址南皮县。耿有强申请执行[董俊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南皮县人民法院(或本院)于2014年8月3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131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耿有强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规定,

裁定如下:南皮县人民法院的本案判决[仲裁裁决书]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保中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苏保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