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1989号
申请执行人:梁继巧,
被执行人:张加好,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梁继巧与被执行人张加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港商初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港商初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王 卿执行员 顾绍文执行员 刘 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龚臣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