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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老执字第478-1号

李东州与李新详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东州,李新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老执字第478-1号申请执行人李东州,男,193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被执行人李新祥,男,195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李东州依据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4)洛龙伊民初字第20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新详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李新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5)老执字第478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待申请执行人李东州能够提供被执行人李新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晓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于磊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