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一终字第2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寿光缤纷五洲商城有限公司(原山东世锦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
法定代表人:稽惠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志雁,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陈锦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正卫,该公司法律人员。
原审
第三人:盛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白塔路。
法定代表人:胡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炯,1983年9月26日,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寿光缤纷五洲商城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盛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潍民一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寿光缤纷五洲商城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寿光缤纷五洲商城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寿光缤纷五洲商城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4463元,减半收取42231.5元,由上诉人寿光缤纷五洲商城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栾建德
代理
审判员 毕中兴
代理
审判员 王海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