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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4373号

原告刘云华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7-11-2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云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4373号原告刘云华,女,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号。法定代表人熊利泽,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云华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云华于201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云华自愿申请撤诉,不违法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全部退还原告刘云华。

审判员  袁建雯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雅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