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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民初字第2127号

王某1与王某2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民初字第2127号原告王某1,男,195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赤峰市林西县。被告王某2,女,195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委托代理人陈某,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9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邮寄送达费40.00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振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超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