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民初字第2127号原告王某1,男,195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赤峰市林西县。被告王某2,女,195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委托代理人陈某,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9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邮寄送达费40.00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振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超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