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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执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阳县支行与高占女、杨竹菊、张川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阳县支行,高占,杨竹菊,张川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4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阳县支行。负责人张朝阳,支行行长,组织机构代码:87159358-5。住所地:汝阳县县城文化路。委托代理人刘丙帅,该支行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站伟,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执行人高占女,女,汉族。被执行人杨竹菊,女,汉族。被执行人张川娃,男,汉族。本院在受理农行汝阳支行申请执行高占女、杨竹菊、张川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农行汝阳支行未提供可供执行线索,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高占女、杨竹菊、张川娃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本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汝阳县人民法院(2015)汝民金初字第7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农行汝阳支行发现被执行人高占女、杨竹菊、张川娃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山虎代理审判员  刘亚青代理审判员  辛亚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少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