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1981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陈同行、张连萍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0)港商初字第042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同行、张连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港商初字第04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处理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顾绍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龚臣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