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2006-3号申请执行人牛建伶。被执行人肖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建伶与被执行人肖堃(2015)辰民初字第2276号民事调解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肖堃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查封被执行人肖堃名下坐落于北辰区东升里4-6-301号房屋一套。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强
审 判 员 康柏林
代理
审判员 石全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裴忠静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