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思民初字第17335号原告厦门合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软件园二期观日路58号1001单元,组织机构代码66471351-3。法定代表人何洁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林春松、常静,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静青,男,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罗林建、罗玲华,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合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合芯公司)与被告黄静青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孙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洁冰及委托代理人林春松,被告黄静青的委托代理人罗林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合芯公司诉称,合芯公司成立于2007年,股东为上海和强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强公司)。被告与原告法定代表人何洁冰系夫妻关系,2015年4月13日,因被告与何洁冰离婚纠纷,被告及其律师要求原告将公司证照及营业资料封存,2015年4月14日,原告发现被告将前述封存材料擅自带走,致使原告无法正常经营及年检,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发函要求返还,但被告至今仍未返还。故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黄静青向原告厦门合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返还公司证照及经营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正本、副本、软件企业认证证书、合芯合强党政机关集群办公系统V3.9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合强党政机关集群V3.9著作权登记证书、合芯合强A8协同办公系统V2.0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合强A8协同办公系统V2.0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合芯合强智能办公系统4.0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合强智能办公系统V4.0(IOA)著作权登记证书、合强档案管理系统V1.0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合强公文交换平台V1.0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厦国土房证第01063459)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厦门合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章、厦门合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厦门合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厦门合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厦门合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2年1月-12月会计凭证、厦门合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3年1月-12月会计凭证】;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黄静青辩称,1、被告系合芯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有权代为保管公司相关证照和经营资料;2、原告法定代表人何洁冰与被告关于和强公司的股权分割纠纷正处于诉讼阶段,且何洁冰长期侵占合芯公司合法收入,依法无权代表原告提起诉讼。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合芯公司成立于2007年8月2日,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和强公司为原告唯一股东。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何洁冰。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合芯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聘任公司经理。被告黄静青原系合芯公司总经理,2015年6月15日,和强公司出具《厦门合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任免决定书》,任命黄和强为合芯公司(总)经理,同时免去前任(总)经理的职务。另查明,何洁冰与被告黄静青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3月16日,被告黄静青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请判令双方离婚。2015年6月15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书,准予何洁冰、黄静青离婚。该判决现已生效。因双方离婚纠纷,何洁冰及被告黄静青于2015年4月将原告公司证照及经营材料(详见原告诉讼请求)封存,随后被告擅自将前述封存材料带走,原告公司证照及经营材料仍由被告保管至今。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企业基本信息》、被告关于公司证照的说明、(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1834号案件起诉状及庭审笔录、《厦门合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任免决定书》,被告提供的《合芯公司章程》、《和强公司章程》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笔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司证照系企业法人专有物,应依据法人授权依法使用。原告合芯公司章程明确约定,和强公司作为合芯公司唯一股东,有权聘任经理。现根据《厦门合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任免决定书》,原告现任总经理为黄和强,被告于(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1834号案件起诉状及庭审笔录中,亦确认被告合芯公司总经理职务已于2011年解除。鉴于此,被告主张原告任免程序不合法,其仍系原告公司总经理,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被告继续持有原告公司证照及经营材料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原告公司证照及经营材料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黄静青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持有的厦门合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司证照及经营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正本、副本、软件企业认证证书、合芯合强党政机关集群办公系统V3.9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合强党政机关集群V3.9著作权登记证书、合芯合强A8协同办公系统V2.0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合强A8协同办公系统V2.0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合芯合强智能办公系统4.0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合强智能办公系统V4.0(IOA)著作权登记证书、合强档案管理系统V1.0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合强公文交换平台V1.0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厦国土房证第01063459)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厦门合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章、厦门合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厦门合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厦门合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厦门合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2年1月-12月会计凭证、厦门合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3年1月-12月会计凭证】返还给原告厦门合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静青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孙 蕾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高丽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