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字第923号申请执行人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臼窝信用社。负责人吴玉良,系单位主任。被执行人齐召伟。被执行人齐召辉。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臼窝信用社与齐召伟、齐召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玉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的(2014)玉民初字第125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齐召伟、齐召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臼窝信用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齐召伟、齐召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臼窝信用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齐召伟、齐召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臼窝信用社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建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葛丽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