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胥敬印。申请执行人凡爱芝。申请执行人凡爱芝。委托代理人马进军,律师。申请执行人胥敬印。委托代理人马进军,律师。被执行人刘海军,地址鹿邑县生铁冢乡丁桥口。委托代理人周国信,律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执行胥敬印、凡爱芝、凡爱芝、胥敬印申请刘海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鹿民初字第871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刘海军应支付申请人胥敬印、凡爱芝、凡爱芝、胥敬印案款82395.0元,现因被执行人刘海军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鹿执字第3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帆
审判员 岳 超
审判员 李玉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