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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执字第303号

胥敬印、凡爱芝与刘海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胥敬印,凡爱芝,刘海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胥敬印。申请执行人凡爱芝。申请执行人凡爱芝。委托代理人马进军,律师。申请执行人胥敬印。委托代理人马进军,律师。被执行人刘海军,地址鹿邑县生铁冢乡丁桥口。委托代理人周国信,律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执行胥敬印、凡爱芝、凡爱芝、胥敬印申请刘海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鹿民初字第871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刘海军应支付申请人胥敬印、凡爱芝、凡爱芝、胥敬印案款82395.0元,现因被执行人刘海军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鹿执字第3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帆

审判员 岳 超

审判员 李玉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