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柯商初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浙江红五环贸易有限公司与兰溪市东升矿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红五环贸易有限公司,兰溪市东升矿产有限公司,金华市华意矿山机械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商初字第1126号原告:浙江红五环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勇强。委托代理人:周海呀。委托代理人:郑兰。被告:兰溪市东升矿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庆有。委托代理人:姜国根。第三人:金华市华意矿山机械经营部。法定代表人:徐华喜。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红五环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兰溪市东升矿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10月8日,原、被告申请庭外和解两个月。2015年12月8日,第三人金华市华意矿山机械经营部申请参加本案诉讼。2015年12月19日,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红五环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浙江红五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叶柳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