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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执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巴次伟与芦国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次伟,芦国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管执字第802号申请执行人巴次伟,男,被执行人芦国成,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管民初字第22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芦国成存款本金400000元及执行费、利息等(以协助执行通知书数额为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太鼎审判员  文宏涛审判员  白 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