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执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巴次伟与芦国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次伟,芦国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管执字第802号申请执行人巴次伟,男,被执行人芦国成,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管民初字第22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芦国成存款本金400000元及执行费、利息等(以协助执行通知书数额为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太鼎审判员 文宏涛审判员 白 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