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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小字第00247号

李维康与赵继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维康,赵继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小字第00247号原告李维康,男,199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台前县。被告赵继兴,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台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维康诉被告赵继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维康于201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维康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维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维康承担。

审判员 刘 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孟国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