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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976号

2976徐伯康与邓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徐伯康,邓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976号原告徐伯康,男,1944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委托代理人徐国涛,江苏博事达(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涛,男,1979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嘉禾县。委托代理人杨海涛,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妍,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3600304-1,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解放北路1号锡银大厦7楼。负责人许威。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伯康与被告邓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徐伯康经本院依法通知,仍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胡云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殷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