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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坛民初字第3247号

陈永申与彭小雨、孔新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永申,彭小雨,孔新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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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民初字第3247号原告陈永申。委托代理人XX,江苏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小雨。被告孔新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广化街28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申诉被告彭小雨、孔新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陈永申减半负担25元。

代理

审判员  魏本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居惠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