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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高执字第00656号

张正兰与陈万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正兰,陈万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高执字第00656号申请执行人张正兰。委托代理人戴生祝(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陈万珠。张正兰与陈万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泰高民初字第00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陈万珠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正兰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4360元。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陈万珠投资的泰州市环溪机械配件厂的资产予以评估拍卖,其拍卖所得钱款由所有债权人按比例分配,申请执行人张正兰受偿33305.18元。在上述资产处置后,其余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因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了已被我院处置并分配的财产外,其余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并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高民初字第00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戴长宏

审 判 员  黄 伟

代理

审判员  彭建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