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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民终字第2290号

裴文阳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季立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裴文阳,季立琴,仪征市通宇电力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终字第22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汇西路471号。负责人高继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新勇、蒋晓叶,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裴文阳(曾用名裴文洋)。委托代理人杨家俊,扬州东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季立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仪征市通宇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新集镇八桥村。法定代表人孔令龙,总经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裴文阳、季立琴、仪征市通宇电力机械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5)扬邗民初字第0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保险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保险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保险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保险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冰

代理

审判员  柏鸣

代理

审判员  韩凯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羊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