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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7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沈军与王传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军,王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704号申请执行人沈军。被执行人王传海。申请执行人沈军与被执行人王传海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王传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归还沈军借款70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700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12月29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以70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无锡市产监处、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王传海在本地无房产、无车辆登记情况,无银行存款。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因和解协议的履行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南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蒋慕锡执行员  黄海涛执行员  谈笑庆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戴 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