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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祭初字第1532号

张峰与王杰、王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峰,王杰,王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祭初字第1532号原告张峰,男,汉族。被告王杰,男,汉族。被告王娜,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峰诉被告王杰、王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张峰未预缴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巩大振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李晓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