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恢字第00328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连云区金海洋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来霞、缪海霞案由: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连云区金海洋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来霞、缪海霞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连云港公证处作出的(2014)连港证执字第137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明变卖被执行人房产,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连云港公证处作出的(2014)连港证执字第137号公证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书面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江尧军执行员 王宗其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