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148号被执行人河南省志元食品有限公司,地址鹿邑县渦北产业聚集区。法定代表人罗志元。其他执行人河南省志元食品有限公司,地址鹿邑县渦北产业聚集区。委托代理人周国信,律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执行苏州高创特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苏州高创特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河南省志元食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鹿民初字第966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河南省志元食品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苏州高创特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苏州高创特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案款40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河南省志元食品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鹿执字第1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帆
审判员 岳 超
审判员 李玉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军 百度搜索“”